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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
    义可参照 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
    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
    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
    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
    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
    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
    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
    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
    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
    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
    称方式见表 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 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
    式见表 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
    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 C.2和表 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  D中相应的一
    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克(g)和(或)每  100毫升(mL)和(或)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
    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
    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  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  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  
    所列营养素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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