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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

  • 【诊断流程】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职业病诊断需要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鉴定流程】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职业病鉴定过程,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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