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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含铝添加剂的重大调整

  • 公告主要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禁用三种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以往:
     酸性磷酸铝钠主要是在焙烤食品、油炸面制品及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中作为膨松剂;
     硅铝酸钠主要是在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干酪、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可可制品(包括以可可为主要原料的脂、粉、浆、酱、陷等)、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食糖、餐桌甜味料、盐及代盐制品、香辛料及粉、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类、酵母及酵母类制品中作为抗结剂使用;
    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主要是在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类中用作增稠剂、抗结剂、乳化剂。
    调整后:
    在食品中使用以上三种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给企业的建议:
    由于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经被禁用,凡是涉及到使用这三种添加剂的生产、餐饮等环节的企业需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将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膨化食品中的含铝添加剂主要有明矾、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即除了明矾以外,其他含铝食品添加剂也不可以再使用,但是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仍可使用,只是这些合成色素的铝色淀不能再使用。

    给企业的建议:
    膨化食品的生产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合成色素的铝色淀。

    调整明矾(钾明矾和铵明矾)的使用范围
    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钾明矾、铵明矾,以往主要在豆类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包括GB2760-2011表A.3的类别)、虾味片、烘焙食品、水产品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包括GB2760-2011表A.3的类别)、膨化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调整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及膨化食品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其他在使用范围内的食品类别仍可以使用,如豆类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水产品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包括GB2760-2011表A.3的类别)。

    给企业的建议:
    对于从事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尤其是生产销售发酵面制品的企业需高度关注,您从事的这一类产品中,仅有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是可以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其他的一律不能,千万别还惦记着以前铝的残留量应≤ 100mg/kg (干样品,以Al计)的规定啦。这就需要您在选择膨松剂或稳定剂时,务必选择无铝的品种,如酒石酸氢钾、磷酸氢二铵等。

    补充公告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2015年第1号公告,其中明确扩大了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的使用范围、用量,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可作为膨松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粉丝、粉条中,但铝的残留量应≤ 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解读:
    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可令粉条、凉粉变得筋道,在开水中不易被煮烂。在以往的标准中,并没有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可用于粉丝、粉条生产,根据粉丝、粉条生产工艺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评估,确定了合理的添加量。

    给企业的建议:
    此公告对于粉丝、粉条的生产、销售企业来讲算是一大利好,可通过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进一步改善工艺及产品了。但是也不能为所欲为哦,一定得确保铝的残留量≤ 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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