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世通检测 >> 专业知识 >> 职业病危害知识 >> 正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现状

  • 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可至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巨大损失。2002-05-01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就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基本方针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职业病前期预防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概念及原则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结论。预评价着眼于拟建项目,对在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供应、生产设备运行防护以及各方面的生产条件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改变了“先建设、后治理”的被动局面,它是进一步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基础,促进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生产)制度,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专业技术依据。
        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控制效果评价为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关系到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否实现《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的关键性工作,并且评价机构编制的报告书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性质,评价结果是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以及法律效力的。每一个数据和评价结论都是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客观依据,所以在评价工作中要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原则。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2·1 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的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和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3]。法律法规依据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山东世通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Copyright © 2014 Seatone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