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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严《食品安全法》需强化问题发现机制

  •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日前,国家食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食品安全将实行最严监管,在拓宽案件线索、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发力。

    《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设置了对违法企业的重处条款,高额罚款、刑事处罚、终身禁入一个都不少;国家食品监管总局将相配套地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实行最严监管,推进责任“上墙”,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从标准到监管再到处罚追责,将形成一套严苛的法律和制度规制。

    然而,再严厉的法律出台,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处罚和追责,而在于以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严苛的处罚条款,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处的罚则固然重要,而日常监管与发现违法行为同样不可或缺。违法了,只有被及时发现,才能进入到罚则阶段;而若不能被发现,那么罚则就是“稻草人”。所以,只有以有效的发现机制去配合严峻罚则,法律才会起到最大的震慑作用。

    国家食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谈到要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方面实行最严监管,并且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但是,监管与打击并不能构成完整的发现机制,监管的要义在于防微杜渐,使违法行为尽可能少发生;打击当然是以发现为前提,只是其重点在于处罚。更重要的是,我国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以有限的执法力量是否能实现全覆盖很令人担忧。

    进一步讲,行政执法的阶段性打击显然没有负责人稳定的发现机制效力长久。当一家食品企业熟谙违法后的严峻罚则,同时又晓得身边每一双见证的眼睛随时有可能将违法行为曝光,其违法的冲动就会被压制到最低。从这个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最终删除了“有奖举报制度”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然而现在并非无可补偿,不妨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制度为基础,做好、做强被发达国家食品监管证实行之有效的“吹哨人制度”。

    无可否认,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才是食品违法的发现机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又可以节约行政的监管成本。标准体系—行政监管—发现机制—严惩重处,如此才能构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链条,并释放足够的震慑力量。发现机制在其中至关重要,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还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践效率,并最终维护法律权威。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要彰显“严”的本色与力量,就需要配套一个疏而不漏的发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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