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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中不容忽视的“明示指标”

  • 常有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代表带着不合格检验报告前来咨询:明明各项指标都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什么检验报告还是不合格呢?比如某企业生产的样品,其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中总乳固体含量要求≥12%,根据生产方提供各种原始配料的成分配方计算出了样品中总乳固体含量为26.7%,但仍被判定为不合格,为什么?对于这类疑问,我们会提醒企业查看检测报告的总结论,是否为“不符合明示指标的要求”,往往此时他们才会恍然大悟,原来是食品标签上标示了总乳固体含量≥28%,比产品标准要求更严格。此类情况就是因为生产企业忽略了样品标签明示的质量宣称,从而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
      
    明示指标是指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是生产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确保证和质量承诺。一般来说,明示指标要求比产品执行标准或卫生标准更严格。生产者在标签上明确标示出来,就表明产品还须符合明示标示的要求。食品检验的判定依据一般是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明示指标)和强制性标准,当明示执行标准、明示指标与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严原则进行判定。下表整理的几类在日常检验中容易因明示指标而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例子。
     
     
    一些企业认为已经符合了相关标准要求就是合格,而忽略了明示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在设计预包装食品标签时,对于其中的明示质量宣称(即产品说明)切不可拍着脑袋随意标示。只有当产品本身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含量切实达到企业预期的宣传量值时,才可在标签上进行明示宣称。明示指标视为生产方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是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之一,希望广大生产企业不要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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