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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须知

  • 一、许可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变更、补领、注销等]。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5.山东省食品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为后置审批的通知》。

    四、实施主体
    各区(市)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核发工作。

    五、许可条件
    (一)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周围环境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与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有安全距离;不得与化肥、农药等在同一房间内经营。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并保持卫生整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完全分开;与个人生活区不在同一房间或有明显隔断。
    (3)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地面以防滑、防压、承重、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凹凸不平。
    (4)从事食品批发的贸易类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仓储场所。
    (5)从事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制作、销售等区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应当有效分隔。

    2.设施要求
    (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清单应包括车辆、冷藏设备、自检设备、货架等经营设施或设备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型号);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名称和型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示意图应包括内外布局环境,内部布局标明室内各功能区域面积、用途、设施设备名称和位置,外部环境应包括附近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有北向标记;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或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低温储藏食品要有冷藏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存放。
    (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配置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有效防尘、防虫、防蝇的器具,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设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的散装食品公示牌。
    (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3.人员要求
    (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无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无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4.制度要求
    (1)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6)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供货商档案、进货凭证、使用记录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上述制度要形成书面材料,中等规模以上的食品经营者应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二)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四)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的其他要求,按照相关对应表格中的要求提交材料。 

    六、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预先提交或直接到辖区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通过网络预先提交申请,请登录http://202.110.193.29:7090/webspgl,在线填写预申请表格进行预申请,下载打印相关表格,到辖区食品监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食品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食品监管部门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现场核查 
    食品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食品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监管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者收到委托现场核查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四)核准 
    食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达《驳回申请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 食品监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书。

    八、收费标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5:3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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