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有了新规:认证机构自研认证项目以后要注意什么?
2026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公告落款为9月22日,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正在开发服务认证、新兴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项目的机构,这份文件直接影响项目布局:国家统一制度如何建立,哪些机构能够实施,以及国家规则出台后,原来依靠机构自定规则开展的业务怎样衔接。尤其是已经备案、已经发证的项目,今后能否继续受理、证书还能使用多久,需要重新核对。
国推自愿认证的关键在于制度由谁建立
《办法》所称国推自愿认证,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领域,制定发布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自愿性认证制度。
理解这个概念,要分清国家统一建立的认证制度与认证机构自行开发的认证项目。一般自愿性认证中,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在获批领域内,依照规定制定和备案认证规则,并承担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国推自愿认证则有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其规则制定、机构确定、人员要求、结果采信和监督管理,都需要按相应制度执行。
因此,采用国家标准作为认证依据,或者完成认证规则备案,都不能单独证明一个项目属于国推自愿认证。规则备案与国推项目实施资格是两项不同的管理事项,机构不能把备案信息当成获得国推资格的证明。
“自愿”也有明确边界。《办法》没有把国推项目整体变成企业必须取得的市场准入许可。某项证书是否进入采购条件、供应链要求或者政策支持范围,需要看具体的采信文件及适用条件,不能仅凭“国家统一推行”就向客户承诺补贴、加分或准入待遇。
统一规则和编号之外还有机构与人员要求
统一规则首先解决评价尺度的问题。《办法》第八条规定,认证基本规范需要明确机构技术能力、人员要求、组织实施、推广采信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认证规则则要覆盖适用范围、认证依据、实施程序,以及证书和标志管理要求。机构开展同一国推项目,需要在共同的制度要求下实施,不能自行降低要求或省略程序。
统一编号针对的是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办法》第九条明确,制度代号为CNCA-NVC,管理体系、产品、服务的分类代号分别为M、P、S,编号结构为“CNCA-NVC-顺序号-分类代号:年份号”。这一编号结构不能直接理解为每张认证证书的编号规则,更不能由机构自行套用到自研项目上。
开展国推项目,还要经过相应的机构确定程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度正式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施需要,遵循能力为先、公平竞争、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确定实施机构。已有相关认证领域资质、已经开展过类似项目,均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承接新的国推项目。
其中,产品领域有一项很实际的要求:认证机构要符合相应技术能力要求,具备开展认证活动所需、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和检查资源。判断重点在于资源能否支撑认证实施,不能只看是否签有合作协议;条文也没有把这一要求简单表述为所有资源必须自有。
人员同样需要单独核对。第十三条要求,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依据相应能力要求开展审核、检查人员注册;未取得注册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领域的认证审核、认证检查等活动。现有审核员能否用于新项目,应逐项核对该制度的能力和注册要求。
绿色低碳和AI认证为什么值得持续跟踪
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等领域,对统一评价方法有现实需求。以产品碳足迹为例,核算边界、数据质量要求和核查方法如果差异过大,采购方很难直接比较不同机构出具的结果。AI相关评价也面临类似问题:评价的是组织管理体系、具体产品,还是某项服务能力,必须先说清楚,证书结论才能被正确使用。
《办法》把结果采信提前放到了制度立项环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要说明拟出台的采信政策;批准立项时,也要考虑采信政策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制度实施后,有关部门还应制定结果采信和支持政策。这意味着,国推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要回答“认证结果由谁使用、怎样使用”的问题。
绿色低碳领域已经有可以观察的实践。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进展显示,相关工作采取通用实施规则与产品专用实施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试点机构遴选、同行评议等措施控制认证质量。企业取得一般碳足迹核算报告或其他评价结果,不能据此认定已经取得国家试点制度下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
新技术项目还有试点验证这一环节。按照第十一条,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缺乏公认标准或者成熟认证实践,以及认证模式复杂、风险尚未经过实践检验等情形的,应当组织试点验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通过评估后正式发布并推广实施,评估不通过的应及时终止。第五条还支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按规定转化为国推自愿认证制度。
据此,世通观察判断:在绿色低碳、AI和其他新技术领域,涉及公共政策采信、跨行业比较或复杂风险控制的认证项目,今后更有可能通过国家统一制度组织实施。这是基于制度设计作出的趋势判断。《办法》并未把上述领域整体列为国推项目,也没有宣布所有现有AI认证都要转为国推。
此前《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纳入新型质量认证制度探索方向。对认证机构而言,可以持续开展技术储备,但具体项目属于一般自愿性认证、国家试点还是正式国推制度,仍须依据正式文件逐项确认。
已备案项目最需要看清两个时间节点
《办法》第十七条与机构自研业务的关系最直接,而且明确区分了国推认证规则的发布日与实施日。
从国推认证规则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得备案与其规则名称相同,或者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相似认证规则;也不得制定与该国推制度相同或者相似的认证标志。
从国推认证规则实施之日起,已经备案的上述同名或易混淆相似规则予以退回,认证机构应当停止受理新的认证申请。对已经颁发的认证证书,原文给出的安排是“可使用至下一次监督审核”。
这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和客户沟通。对于落入该条适用范围的存量证书,机构不能仅按证书上原有的到期日承诺继续使用;需要核对下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并结合具体项目的规定安排后续处置。《办法》也没有赋予旧证书自动转为国推证书的资格,转换条件和程序要看该项目的实施、衔接要求。
还应注意,这两个节点对应的是具体国推项目认证规则的发布和实施,不能把《办法》公布之日当成所有自研项目统一停止的日期。新规也没有要求同一产业领域内的机构自研项目一律退出。核查时,应准确识别是否属于名称相同、容易混淆的相似规则,以及标志相同或相似等受限情形,并同时遵守现行认证规则管理要求及项目专项规定。
自研项目需要把合规判断前移到立项
对认证机构来说,规则冲突最好在研发投入之前发现。建议在立项论证中增加与现有国家规则的比对,记录拟认证对象、认证类别、适用领域、评价特性和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核对机构批准范围。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9号公告已明确,自定规则应在获批领域内备案,机构承担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采用授权规则也须履行管理和备案责任。
比对不能只查名称是否逐字相同。规则名称、证书名称、认证标志和对外介绍应放在一起审查,判断是否会使客户误以为取得了国推认证。2025年第9号公告已对规则名称、证书名称和标志与国推制度相同或相似作出限制,并明确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关名称、标志及证书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给原名称增加少量修饰词,并不足以排除混淆风险。对于国家认监委已经发布规则的认证新领域,原备案项目还须遵守相应的衔接要求,不能仅靠改名继续按旧规则开展新项目认证。
研发内容也要经得起专业审查。服务认证需要体现服务特性的测评,不能仅靠检查管理文件证明服务水平。国家认监委202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明确,服务认证模式应兼顾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核,侧重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后者替代前者。新兴管理体系项目则应准确识别认证类别,不能把产品、服务或其他评价活动换个名称,违规备案到A99“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产品认证项目应把技术指标、认证模式、必要的检测和检查方法,以及结果判定要求落实到规则和实施能力中。一个项目的名称再贴近产业热点,如果评价方法不能取得充分证据,后续的认证决定就缺少可靠基础。
存量项目的管理也应延伸到客户和证书。机构可以建立一张关联台账,将每项自定规则与现有国推规则、在研政策、获证客户、下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对应起来;发生政策变化时,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同步调整受理、合同、证书管理和宣传材料。2025年第9号公告本就要求开展动态维护,并以不超过两年的周期评估自定规则实施效果。新规下的国家制度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两者的管理对象不同,不能混用。
对于有意进入国推项目的机构,研发成果还可以用于参与技术研究、规则起草和试点验证。《办法》规定的认证技术委员会包含认证机构等方面的代表,为具备技术积累的机构参与制度建设提供了渠道,但参与研究仍不等于取得实施资格。
今后评审一个新项目,建议把“认证结果由谁使用、以什么依据采信、国家规则出台后怎样衔接”写进立项结论。相应的人员、检测检查资源和后续维护成本,也应一并测算。这样形成的业务方案,才能支撑项目从研发、实施到政策调整后的持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