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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建设信创、国产化服务平台;获得涉密集成或涉密印制甲、乙级资质;进入最新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名录...奖励!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9-23
  • 青岛市高新区发布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政策》在“(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领域集聚发展、2.推进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创新发展”部分提到: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信息安全领域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适配和测评、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国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适配和测评、网络安全运营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建成投产后,给予30%的平台建设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产品认证:

    对区内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基础软硬件、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和商用密码产品等,按不超过认证费(或检测费)的50%给予送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信息安全企业申请国家标准及资质:

    鼓励区内企业(需在高新区实际开展业务)申报国家涉密集成资质、涉密印制资质等涉密及信创相关资质资格。新申请并获得涉密集成或涉密印制甲级、乙级资质,每获得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获资质升级,实施晋级补差。新申请并经测评进入最新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每通过一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

    此外,《若干政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引进(租房、购房、上云、人才引进、人才培训等)、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流片及产品设计、工艺设备、无尘车间装修等)、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均有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

    详情请查看《若干意见》全文。

    以下为《若干政策》全文: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本政策所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信息安全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引进

    第一条租房补贴

    (1)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2)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第二条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补贴分五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第三条上云补贴

    对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2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3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

    第四条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新引进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企业,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七条鼓励人才培训

    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训。对年培训规模3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年培养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领域集聚发展

    1.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第八条流片及产品设计补贴

    对购买非关联企业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企业,对其IP购买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MPW流片直接费用给予补贴;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首轮流片费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补贴资金50%配套。

    复用、共享本市或经认定的异地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九条 工艺设备补贴

    对新引进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工艺设备(不含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环保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分5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申请企业需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统。)

    第十条 无尘车间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并经评审认定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装修建设无尘车间,且装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百级、千级、万级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对并购青岛市外半导体产业项目(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本区半导体企业或社会资本,按并购金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社会资本并购项目须落地本区方可享受本政策。

    2.推进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产业企业创新发展

    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信息安全领域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适配和测评、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国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适配和测评、网络安全运营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建成投产后,给予30%的平台建设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产品认证

    对区内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基础软硬件、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和商用密码产品等,按不超过认证费(或检测费)的50%给予送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信息安全企业申请国家标准及资质

    鼓励区内企业(需在高新区实际开展业务)申报国家涉密集成资质、涉密印制资质等涉密及信创相关资质资格。新申请并获得涉密集成或涉密印制甲级、乙级资质,每获得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获资质升级,实施晋级补差。新申请并经测评进入最新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每通过一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

    三、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按要求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与管委相关的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政策中第七条所需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其余条款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营业收入高、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管委招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兑现的政策继续执行。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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