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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辖海河流域内69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海河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α)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8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19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8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污水改排工程  treatment project for changing the discharge direction of wastewater
      本处指通过管道、排污节制闸等设施将原排入固有河道的污水经氧化塘等工艺处理后改排至其他河道的污水处理系统。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标准分级
      4.2.1  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除外)以及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 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流域内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的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三个时段。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的标准,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表4时段的标准。
      4.3.2  标准值规定
      4.3.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海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或表4的有关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总汞

    0.005

    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5

    0.1

    4

    总铬

    0.5

    1.5

    5

    六价铬

    0.2

    0.5

    6

    总砷

    0.1

    0.5

    7

    总铅

    0.2

    1.0

    8

    总镍

    0.5

    1.0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0.5

    12

    α放射性

    1Bq/L

    1Bq/L

    13

    β放射性

    10Bq/L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执行标准)
                                单位: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50

    50

      造纸

    30

    30

      畜禽养殖业

    100

    120

      味精

    80

    8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

    100

    200

      造纸工业

      木浆

    100

    150

      草浆

    200

    300

      其他

    100

    100

      石油化工

    60

    1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20

    6

      石油类

    5.0

    1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4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企业

    40

    40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企业

    70

    70

      味精工业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P)

    0.5

    1.0

    14

      甲醛

    1.0

    2.0

    15

      苯胺类

    1.0

    1.5

    16

      硝基苯类

    2.0

    3.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8

      总铜

    0.5

    1.0

    19

      总锌

    2.0

    5.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P)

    不得检出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3.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C1)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12

    17.6

      非木浆(漂白)

    9.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0.3

    0.6

    34

      四氯乙烯

    0.1

    0.2

    35

      苯

    0.1

    0.2

    36

      甲苯

    0.1

    0.2

    37

      乙苯

    0.4

    0.6

    38

      邻二甲苯

    0.4

    0.6

    39

      对二甲苯

    0.4

    0.6

    40

      间二甲苯

    0.4

    0.6

    41

      氯苯

    0.2

    0.4

    42

      邻二氯苯

    0.4

    0.6

    43

      对二氯苯

    0.4

    0.6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46

      苯酚

    0.3

    0.4

    47

      间-甲酚

    0.1

    0.2

    48

      2,4-二氯酚

    0.6

    0.8

    49

      2,4,6-三氯酚

    0.6

    0.8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52

      丙烯腈

    2.0

    5.0

    53

      总硒

    0.1

    0.2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标准)
                                 单位: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40

    40

      造纸

    30

    30

      畜禽养殖业、味精工业

    60

    8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工业

    100

    150

      造纸工业

      木浆

    80

    120

      草浆

    150

    200

      其他

    80

    100

      石油化工

    60

    100

      其他排污单位

    80

    100

    6

      石油类

    5.0

    8.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3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合成氨工业、味精工业

    40

    40

      其他排污单位

    15

    20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P)

    0.5

    1.0

    14

      甲醛

    0.8

    1.5

    15

      苯胺类

    0.8

    1.5

    16

      硝基苯类

    1.5

    2.5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8

      总铜

    0.5

    0.8

    19

      总锌

    2.0

    2.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P)

    不得检出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2.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C1)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12

    17.6

      非木浆(漂白)

    9.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0.3

    0.6

    34

      四氯乙烯

    0.1

    0.2

    35

      苯

    0.1

    0.2

    36

      甲苯

    0.1

    0.2

    37

      乙苯

    0.4

    0.6

    38

      邻二甲苯

    0.4

    0.6

    39

      对二甲苯

    0.4

    0.6

    40

      间二甲苯

    0.4

    0.6

    41

      氯苯

    0.2

    0.4

    42

      邻二氯苯

    0.4

    0.6

    43

      对二氯苯

    0.4

    0.6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46

      苯酚

    0.3

    0.4

    47

      间-甲酚

    0.1

    0.2

    48

      2,4-二氯酚

    0.6

    0.8

    49

      2,4,6-三氯酚

    0.6

    0.8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52

      丙烯腈

    2.0

    5.0

    53

      总硒

    0.1

    0.2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

    50

    3

      悬浮物(SS)

    70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6

      石油类

    4.0

    8.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2

    0.4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10

    15

    12

      氟化物

    8.0

    10

    13

      磷酸盐(P)

    0.5

    1.0

    14

      甲醛

    0.5

    1.5

    15

      苯胺类

    0.5

    1.5

    16

      硝基苯类

    1.5

    2.5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4.0

    10

    18

      总铜

    0.5

    0.5

    19

      总锌

    2.0

    5.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P)

    不得检出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5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C1)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5.0

    12

      非木浆(漂白)

    12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3

    32

      四氯化碳

    0.03

    0.03

    33

      三氯乙烯

    0.3

    0.3

    34

      四氯乙烯

    0.1

    0.1

    35

      苯

    0.1

    0.1

    36

      甲苯

    0.1

    0.1

    37

      乙苯

    0.4

    0.4

    38

      邻二甲苯

    0.4

    0.4

    39

      对二甲苯

    0.4

    0.4

    40

      间二甲苯

    0.4

    0.4

    41

      氯苯

    0.2

    0.2

    42

      邻二氯苯

    0.4

    0.4

    43

      对二氯苯

    0.4

    0.4

    44

      对硝基氯苯

    0.5

    0.5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46

      苯酚

    0.3

    0.3

    47

      间-甲酚

    0.1

    0.1

    48

      2,4-二氯酚

    0.6

    0.6

    49

      2,4,6-三氯酚

    0.6

    0.6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2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3

    52

      丙烯腈

    2.0

    2.0

    53

      总硒

    0.1

    0.1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4.3.2.2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Ⅰ、Ⅱ类水域及一类海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相应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  GB 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以及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不分行业执行CJ 3082-1999的规定。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与排污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4.4.2  排入污水改排工程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参考CJ 3082-1999的规定执行;改排工程系统出水水质应达到GB 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在确保污水改排工程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污水改排工程管理单位可与排污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4.4.3  排向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 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 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 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4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5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4.3.2.1、4.3.2.2、4.3.2.3和4.4.4的规定。
      4.4.6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
      4.4.7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18871-2002的规定。
      4.4.8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 8978-1996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9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以及第二类污染物中属《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所列项目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见表5)。
    表5   需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污染物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总汞

    14

    总氰化物

    2

    烷基汞

    15

    苯胺类

    3

    总镉

    16

    硝基苯类

    4

    总铬

    17

    元素磷

    5

    六价铬

    18

    乐果

    6

    总砷

    19

    对硫磷

    7

    总铅

    20

    甲基对硫磷

    8

    总镍

    21

    马拉硫磷

    9

    苯并(a)芘

    2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10

    总铍(按Be计)

    23

    24二硝基氯苯

    11

    总银(按Ag计)

    24

    丙烯腈

    12

    α放射性

    25

    总硒

    13

    β放射性

     

     

    5.1.2  其他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6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6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11912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9910

    9

    苯并(a)

    高效液相色谱法b

    GB/T 13198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a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12

    α

    物理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a

    13

    β

    物理法

    14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8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22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 7486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26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7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a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31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b

    GB/T 7474

    32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33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11911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

    34

    彩色显影剂

    169成色剂法

    GB8978-1996附录D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淀粉比色法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

    37

      有机磷农药(P)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T 13192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气相色谱法b

    GB/T 8972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98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C1 )

    微库仑法b

    GB/T 15959

    离子色谱法

    HJ/T 83

    44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

    45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

    46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

    47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

    48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52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HJ/T 74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水质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a

    60

    -甲酚

    气相色谱法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 72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 72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 73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67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47

    68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898

    69

    总有机碳(TOC)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b

    GB/T 13193

      a暂采用此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b当测定结果有异议时,该方法为仲裁测定方法。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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