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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3.明确建设项目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4.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5.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6.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7.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